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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点硕士生导师招生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11:36 编辑: 点击量:

 

根据《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规定(试行)》(宁大校发〔20141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要求,特制订“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点硕士生导师招生细则。

 

一、招生资格认定总体规定

 

1凡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2、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3、招生选题方向必须与省部共建煤炭高效利用与绿色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定的三个方向一致(一、煤炭特性及分级利用基础;二、煤基高值化产品制备的可控催化转化;三、煤化工园区典型元素迁移与废弃物生态化利用)。

 

4.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按学校规定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5. 专业学位兼招导师原则上为“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学位点研究生导师,同时实验室鼓励导师所在学位点按照发展方向建立团队,吸纳团队具有导师资格或新聘导师作为副导师协助资深导师培养研究生。相应的,副导师占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40%

 

二、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术型招生

 

1)成果条件: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在二级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含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含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核心期刊论文2篇且其中一篇为中科院2区以上论文1篇;或以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成员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2项以上(含2项);或以第一或第二成员人负责完成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含2项);或主编、副主编(或参编者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专业型学术专著(须认定);或以第一或第二成员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含1项)以上。

 

2)研究项目与经费条件:导师作为主持人有在研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科研账户经费不少于10万元。

 

2、专业型招生

 

1)成果条件: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在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1篇(含1篇)以上;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成员或第三成员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1项以上(含1项);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成员人或第三成员负责完成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授权专利2项以上(含2项);或主编、副主编(或参编者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应用技术类及专业技能培训类专著或教材。  

 

2)研究项目与经费条件:本人目前的可以实际支配的研究经费或人才培养经费不少于5万元(含所在团队经费,但经费总量需大于各个导师所需之和)。

 

3、同一成果只能为一人所用,不得重复使用;

 

三、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或认定资格的人员。

 

2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学校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条件。

 

四、招生审核办法

 

1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向学位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表格明确说明符合的招生条件报实验室审核。

 

2、实验室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及其招生数量、以及拟纳入副导师指导教师的名单,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4满足以下情况者,在经费充足的情况下(每增加1名,需增加经费15万),在当年招生中优先给予安排,适度增加招生名额(满足两个条件者可多招1名,3个条件者可多招2名,4个条件者可多招3名)。  

 

1)组织并参与实验室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申报并成绩突出者;

 

2)在化学工程、化学、能源工程Top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者,或者被ESI1%高引篇者;

 

3)近3年内研究成果(省级2等奖及以上)突出者;

 

4)近3年培养的研究生获得区级(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或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者;

 

5)获得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者(单项经费超过100万元);

 

6)获得省部级人才称号者(该条件只能用1次);

 

实验室创新团队负责人可多招1-2人,在团队内部协调分配。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  

 

1)未满足分类招生的条件者,学术型招生暂停,专业型招生最多1名且给予1次招生资格;

 

2)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长期外出工作超过半年者、对所在学位点建设无实质性支撑者;

 

3)未按研究生院规定缴纳研究生培养经费者;

 

4)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包括学校和学位点组织的盲审)中结果不合格者;

 

5)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者。

 

五、本办法归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煤炭高效利用与绿色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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