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共建煤炭高效利用与绿色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把握实验室研究方向等重大问题上的指导作用,根据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评定、审议和咨询。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业领域应涵盖化学工程、化学工艺、应用化学、环境工程等学科。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1名,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提名,宁夏大学推荐,宁夏科技厅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一般应由非宁夏大学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实验室提名,宁夏大学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就人员组成及调整向实验室提出建议。
第三章 任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学委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八条 审议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评审开放课题申请。
第九条 评定实验室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条 对实验室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咨询。
第十一条 对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也可以采用通讯评审方式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决议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