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共建煤炭高效利用与绿色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
自主采购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学校《关于规范校内各单位自主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大校办发〔2019〕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部共建煤炭高效利用与绿色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国重实验室”)自主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郭庆杰 高继明
成员:赵天生 于广锁 贺海明 陈君飞 李 鹏 罗发亮
赖小勇
办公室:陈君飞 齐之锴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组和监督组。
(一)采购组
组长:郭庆杰
成员:贺海明 张建利 李 鹏 团队/项目(课题)负责人
如遇特殊、复杂的项目,国重实验室无法解决的,在学校评标专家库中抽选1—2名专家作为采购小组成员参与采购工作。
(二)监督组
组长:高继明
成员:赵天生 罗发亮
二、自主采购总体要求
(一)自主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团队、项目(课题)组对本团队、本项目自主采购工作中采购需求、预算编制以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三)各团队、项目(课题)组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或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进行自主采购,累计资金额度超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四)各团队、项目(课题)组要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认真领会精神,确保自主采购工作合规有序开展。根据学校文件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自主采购过程中向供应商(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发放项目评审费、劳务费、专家费等。
(五)各团队、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确需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须委托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要求开展招标活动。
三、自主采购实施条件
自主采购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具备立项依据:学校会议纪要,业务分管校领导批示,项目(课题)立项任务书、执行预算书等。
(二)足够的项目预算资金:提供项目预算资金编号、项目(课题)预算书等,确保预算资金足额可用。
四、自主采购程序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书籍出版项目,采购人通过我校“宁夏大学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申购,审批通过后由采购小组通过谈判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小组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后,科研类采购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意即可通过;其他项目须将采购结果上报本单位,经党政联席会议、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二)采购小组在市场调研至少3 家及以上供应商,有进口产品的还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注明充足理由。
采购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技术参数、质量指标、服务需求、交货期限、价格等综合因素进行谈判,在确保项目质量服务相当时,以低价优先为原则集体决策确定拟成交供货商,非最低价采购的需说明理由。按要求填写《宁夏大学自主采购谈判情况表》。
(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不论专项经费还是自筹经费,按照学校部门职责分工,新建工程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集团负责实施。
(四)自主采购的合同签订、信息公开、财务报销、履约备案、档案保管等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国重实验室自主采购活动完全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自主采购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团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的自主采购方式进行,擅自组织招标活动的。
(二)违规收取、发放各类费用的。如收取供应商报名费、采购文件工本费、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为参加谈判人员发放评审费、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等情形的。
(三)采购当事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进行回避的。
(四)未按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五)未按采购需求和谈判结果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背离谈判结果实质内容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协议的。
(六)采购活动中当事人未能廉洁自律、正当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